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办理殡葬手续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办理材料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
正常死亡
在医院、居住地、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现场确认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院死亡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等情况)。
非正常死亡
自杀、意外死亡(溺水、雷击、中毒、火灾、工伤、车祸、医疗事故等)、刑事伤害致死等或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
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事)件中死亡的尸体,由户籍民警和法医共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注: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医疗部门的医学死亡证明、居(村)委会的死亡证明;法定机关的死亡证明信、殡葬馆的火化通知书。
办理流程
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为死者办理殡葬手续前,持上述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